福建省湛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松溪县湛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溪县祖墩乡严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724执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松溪县湛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溪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松溪县。
被执行人松溪县祖墩乡严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松溪县。
法定代表人:倪生碧,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松溪县湛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溪县祖墩乡严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724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财产查控措施: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松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724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