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湛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湛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大仁洲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702民初575号
原告:福建省湛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塔庄镇塔庄街91号。
法定代表人:郑相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乐,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大仁洲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大仁洲村。
法定代表人:叶启祯,主任。
原告福建省湛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卢建设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大仁洲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仁洲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湛卢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乐、被告大仁洲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叶启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湛卢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大仁洲村委会向湛卢建设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429501.94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2011-2013年度农村饮水工程项目,经南平市招投标服务中心公开招标,湛卢建设公司(由福建省松溪县湛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中标,取得承包资格。2012年12月20日,湛卢建设公司与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横镇政府)签署了《延平区大横镇2011-2013年农村饮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该项目实行固定单价包干合同中标价为3851304元,工程名称为延平区大横镇2011-2013年农村饮水工程,工程地点在大横镇辖区内12个村(博爱、大仁洲、延安、大笏、群仙、溪洋、更古、陈墩、茶坑、上楼、高桐、山源),工程内容为网管安装、蓄水池兴建、设备安装及其他工程等,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和群众自筹。合同签订之后,湛卢建设公司缴纳了履行合同保证金30万元,组织机械设备、人员进场施工。该项目于2013年9月6日经大仁洲村委会两委成员签名验收。经大横镇政府委托,福建大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1日出具审计报告,确认湛卢建设公司承包施工的涉案工程价款为4552750元,其中涉及大仁洲村部分为439027元(含取水工程、管道统称、蓄水池工程)。针对该审计结论,湛卢建设公司同意下浮8%,即工程款为403904.84元。2013年9月,大仁洲村委会和湛卢建设公司、监理公司三方确认湛卢建设公司承担施工的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大仁洲村的取水工程、管道工程、蓄水池工程及蓄水池到村口管道工程(上级补助资金+村部自筹资金1)(不含进户工程)合计工程价款为557175.61元。2013年12月,大仁洲村委会确认饮水工程进户管网工程价款为353326.33元,以上合计为910501.94元。上级补助381000元已经到位,大仁洲村委会尚欠工程款529501.94元。2014年2月临近春节,大仁洲村委会又支付工程款10万元。此后,经湛卢建设公司催讨,大仁洲村委会分文未付。2017年11月,大仁洲村委会就蓄水池到村口管道工程(村部自筹资金1)及净水设备、饮水工程进户管网工程(村部自筹资金2)价款委托福建宏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审计结论为153270.16元和353326.33元。结论下发后,湛卢建设公司一直催讨,大仁洲村委会以村财上收(乡镇财务核算中心)为由拒付,截止今日尚欠429501.94元。湛卢建设公司催讨工程款未果,特提起诉讼。
大仁洲村委会辩称,一、涉案的工程是2013年开始建设的,湛卢建设公司的建设存在很多质量问题,村民一直反映。二、涉案工程审计没有通过,大仁洲村委会无法付款。三、二期工程没有经过设计招标审计,大横镇政府不予认可。四、付款金额也大仁洲村委会计算的不一致,按照审计的数额,大仁洲村委会已经支付了47万,还超额支付了7万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与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湛卢建设公司提交的福建宏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福建宏建N2017135号《延平区大横镇大仁洲村饮水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报告(村自筹资1)》及福建宏建N2XX8号《延平区大横镇大仁洲村饮水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报告(村自筹资2)》各一份。大仁洲村委会虽对前述两份报告不予认可,但对于两份报告记载的工程造价数额无异议,本院对于两份报告的工程造价总额予以确认。2.大仁洲村委会提交的照片七张。该组照片系拍摄于涉案工程现场,可以证实涉案现场的实际状况,本院予以采信。3.关于大仁洲村委会已向湛卢建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的争议事实。(1)双方无争议的付款事实为:2013年7月1日,大仁洲村委会经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向湛卢建设公司汇款14万元,汇款用途备注为饮水工程款。2014年1月6日,大仁洲村委会向湛卢建设公司汇款16万元,汇款用途备注为饮水工程款。2014年5月13日,大仁洲村委会向湛卢建设公司汇款44845元,汇款用途备注为饮水工程款。2015年2月15日,大仁洲村委会向湛卢建设公司汇款18150元,汇款用途备注为工程质保金。2015年2月11日,湛卢建设公司工作人员黄家文以出具借条方式向大仁洲村委会领取工程款现金10万元。以上5笔工程款共计462995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双方有争议的付款事实为:①关于2013年8月26日的32000元的争议事实。大仁洲村委会为证明其已向湛卢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现金32000元,向本院提交了证据2013年9月30日的《记账凭证》、2013年8月26日的《收款收据》各一张。湛卢建设公司在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中,确认其已收到2013年8月26日的32000元款项,但在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二)》中又否认收到该笔款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湛卢建设公司对于其已认可的大仁洲村委会提交的前述证据予以反悔,但未能充分说明理由且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记账凭证》中记载的会计科目为“专项应付款-饮水工程”的“借方金额”为172000元,与会计科目为“现金”的“贷方金额”32000元以及会计科目为“银行存款-信用社”的“贷方金额”140000元的数额能够相互对应,结合湛卢建设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可以证实,大仁洲村委会已于2013年8月26日向湛卢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现金32000元,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②关于2014年1月20日的10万元的争议事实。大仁洲村委会为证明其已向湛卢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现金10万元,向本院提交了证据2014年3月31日的《记账凭证》、2014年1月20日的《收款收据》各一张。湛卢建设公司为否认该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证据2014年1月20日的《收款收据》一张。本院认为,大仁洲村委会与湛卢建设公司在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二)》中确认,双方支付工程款的顺序是(湛卢建设公司)先开具收款收据,(大仁洲村委会)再转账或现金支付工程款。对比双方所提交的2014年1月20日的《收款收据》可知,湛卢建设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向大仁洲村委会出具《收款收据》后,未在大仁洲村委会现持有的《收款收据》中再行确认收取大仁洲村委会工程款现金10万元的事实。同时,根据大仁洲村委会提交的2014年3月31日的《记账凭证》记载,该笔10万元款项不是记载于“贷方金额”中,而是记载于“借方金额”中,且该笔10万元款项与另一笔现金25万元的“借方金额”合计35万元是通过“银行存款-信用卡”方式支付。该支付方式也与大仁洲村委会所述的现金支付工程款10万元的事实不符。综合上述分析,本院对于大仁洲村委会主张其于2014年向湛卢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现金10万元的事实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福建省松溪县湛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15日,于2014年5月22日更名为湛卢建设公司。2012年,大横镇政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环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延平区大横镇2011-2013农村饮水工程发布招标公告。2012年12月7日,湛卢建设公司中标前述工程,中标价为3851304元。2012年12月18日,大横镇辖区包括大仁洲在内的12个施工工程村共同签订一份《延平区大横镇2011-2013农村饮水工程施工合同承诺书》,同意大横镇政府与湛卢建设公司签订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及施工工程,同意承担项目村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协调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相关事宜等。2012年12月20日,湛卢建设公司与大横镇政府签订《延平区大横镇2011-2013年农村饮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该项目实行固定单价包干,合同中标价为3851304元。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延平区大横镇2011-2013年农村饮水工程,工程地点:大横镇辖区内12个村(博爱、大仁洲、延安、大笏、群仙、溪洋、更古、陈墩、茶坑、上楼、高桐、山源),工程内容:网管安装、蓄水池兴建、设备安装及其他工程等,资金来源:上级补助、群众自筹。2-7,略。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2条,承包方式。(1)以按预算单价包干,以监理单位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计算后的总价,按下浮率8%相应下浮后的总价作为工程最终的结算总价方式结算支付。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按合同条款第11条规定执行。(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第7条,合同双方义务与责任。……承包单位的义务与责任:合同签订前向建设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30万元……第35条,付款办法。首期工程款在施工单位完成总工程量20%(实际完成工程量50万元)后支付。施工单位每月25日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签证和有关人员审核后拨付工程款70%,工程余款30%经工程验收、工程审计、工程决算后支付,但需留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一年,保修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付清。
合同签订后,湛卢建设公司对包括大仁洲村在内的大横镇饮水安全工程进行施工。2012年12月28日,大仁洲村委会成立大仁洲农村饮水工程质量监督小组,组长陈宝洪,成员有陈宝寿、陈建生、叶小琴、陈宝满。2013年9月6日,大仁洲村饮水工程经大仁洲村委会验收合格。2013年12月21日,福建大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大横镇政府委托,对延平区大横镇2011-2013农村饮水工程作出大正(2013)结字第107号《延平区大横镇2011-2013年饮水安全工程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载明:送审造价4611698元,核减造价58948元,核定造价4552750元,其中,大仁洲村饮水安全工程审核后造价为439027元。
前述工程施工过程中,大仁洲村委会将大仁洲村饮水工程(村自筹资金部分)及大仁洲村饮水工程进户管网工程(村自筹资金)两部分工程,发包给湛卢建设公司进行施工。双方均未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湛卢建设公司依约完成前述村自筹资金工程的施工任务。2013年9月,大仁洲村委会与湛卢建设公司对大仁洲村饮水工程进行决算后,共同出具一份《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大仁洲村饮水安全工程结算表》,确认大仁洲村饮水工程(含上级拨款及村自筹资金部分)决算造价为557175.61元。2013年12月,大仁洲村委会与湛卢建设公司对大仁洲村饮水工程进户管网工程进行决算后,共同出具一份《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大仁洲村饮水工程进户管网工程决算表》,确认大仁洲村饮水工程进户管网工程的决算造价为353326.33元。2017年11月12日,福建宏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大仁洲村委会委托,对大仁洲村饮水工程(村自筹资金部分)及大仁洲村饮水工程进户管网工程(村自筹资金)两部分工程,分别作出一份福建宏建N2XX5号《延平区大横镇大仁洲村饮水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报告(村自筹资1)》和一份福建宏建N2XX8号《延平区大横镇大仁洲村饮水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报告(村自筹资2)》,载明两项工程的审定造价分别为153270.16元、353326.33元。
2013年7月1日,大仁洲村委会经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向湛卢建设公司汇款14万元,汇款用途备注为饮水工程款。2013年8月26日,大仁洲村委会向湛卢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现金32000元。2014年1月6日,大仁洲村委会向湛卢建设公司汇款16万元,汇款用途备注为饮水工程款。2014年5月13日,大仁洲村委会向湛卢建设公司汇款44845元,汇款用途备注为饮水工程款。2015年2月15日,大仁洲村委会向湛卢建设公司汇款18150元,汇款用途备注为工程质保金。2015年2月11日,湛卢建设公司工作人员黄家文以出具借条方式向大仁洲村委会领取工程款现金10万元。以上六笔款项合计494995元。湛卢建设公司多次向大仁洲村委会催讨剩余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大仁洲村委会是否应当向湛卢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尚欠工程款的数额。湛卢建设公司经公开招投标中标延平区大横镇2011-2013农村饮水工程,并与大横镇政府签订《延平区大横镇2011-2013年农村饮水工程施工合同》。大仁洲村饮水工程系延平区大横镇2011-2013农村饮水工程的一部分。大仁洲村委会出具承诺书,同意大横镇政府与湛卢建设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及施工工程,同意承担项目村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协调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相关事宜等。据此,湛卢建设公司可以向大仁洲村委会主张大仁洲村饮水工程的工程款。在前述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大仁洲村委会将大仁洲村饮水工程(村自筹资金部分)及大仁洲村饮水工程进户管网工程(村自筹资金)两部分工程一并发包给湛卢建设公司进行施工。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已建立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两部分工程不属于法定的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大仁洲村委会未经招投标程序将该两部工程发包给湛卢建设公司施工,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湛卢建设公司已依约完成施工任务,并经大仁洲村委会验收合格且于2013年交付使用。大仁洲村委会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抗辩意见,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双方于2013年9月决算确认大仁洲村饮水工程(含上级拨款及村自筹资金部分)造价为557175.61元,于2013年12月决算确认大仁洲村饮水工程进户管网工程的造价为353326.33元,故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合计为910501.94元。大仁洲村委会通过上级拨款及村自筹方式,仅向湛卢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494995元,尚欠工程款415506.94元。发包人大仁洲村委会未及时足额向承包人湛卢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于湛卢建设公司主张大仁洲村委会支付的工程款中未超出415506.94元的部分予以支持,对于超出415506.94元的部分不予支持。大仁洲村委会提出其已超付工程款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双方未约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湛卢建设公司主张大仁洲村委会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大仁洲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湛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5506.94元及利息(从2021年1月26日起至工程款415506.94元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福建省湛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42.50元,减半收取计3871.25元,由福建省湛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6.25元,由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大仁洲村民委员会负担37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徐华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玉萍
书 记 员 刘 欢
一、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
账号:9050××××4965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