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23民初1528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端森,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融城区。
被告:福建省湛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塔庄镇塔庄街**。
法定代表人:郑相平。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湛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省湛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章琼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伟
书 记 员 黄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