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湛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湛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23民初1528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端森,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融城区。

被告:福建省湛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塔庄镇塔庄街**。

法定代表人:郑相平。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湛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省湛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章琼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伟

书 记 员 黄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