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522民特12号
申请人:***,男,汉族,2010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
法定代理人:毛学军。
申请人:含山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含山县。
法定代表人:窦念斌,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含山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含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经含山县陶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含山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补偿***因电击伤左手造成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休学补课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7500元,该笔款项于协议签字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由***奶奶胡言芳代收。
二、双方签字生效后,***及其亲属不得以电击伤为由向含山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其他赔偿。
三、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内容,不得反悔。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魏明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赵如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