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登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91民初419号
原告:徐州登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地之窗商业广场(I块地)办公室A、B及商业楼号楼3-14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瑞,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保昆商苑C楼1-023室。
责任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北新区高科五路5号29幢110室-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登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分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徐州登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州登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姜旭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想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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