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802民初327号
原告:广州市盛世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汇二街9号501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4018474A。
法定代表人:黄锦洪。
被告:营口谦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西12-4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MA0YNRYJ9N。
法定代表人:肖云。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兆丰商贸中心2幢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95088052M。
法定代表人:张力。
被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北新区高科五路5号29幢110室-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1349709424。
法定代表人:王玉杰。
被告:苏州卡米尔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和景苑西区3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R5UGA6U。
法定代表人:陈跃民。
被告:苏州赛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阳光假日新苑49幢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20QEKFOU。
法定代表人:庄赛赛。
案由:票据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盛世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谦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卡米尔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赛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盛世通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凌 赤
审判员 李孝岩
审判员 韩祖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