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13644号
原告:***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余致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杰。
原告***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6元,由原告***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廖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