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23执245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1349709424,住所地南京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大区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MA2051R37T,地址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MBBT46D,地址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苏1023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30883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2022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费已经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2)苏1023执2455号案件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可在被执行人履行最后一期还款义务之日起二年之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对于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冯 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