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9244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1号珠控商务大厦102、103、201、602、25-3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473992Q。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兆丰商贸中心2幢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95088052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高科五路5号29幢110室-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1349709424。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卡米尔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和景苑西区3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R5UGA6U。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新区阳光假日新苑49幢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20QEKF0U。
法定代表人:***。
被告:营口谦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西12-4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MA0YNRYJ9N。
法定代表人:**。
被告:营口星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25-辽海中盐新城102#楼-1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2MAl0EJ9F7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2号3号楼五层5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DH6R4L。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荣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西区富华道389号水牛城商业广场1区三层752***(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L5915U。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鑫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6号二座一幢1504房-C66(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RXJE4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卡米尔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贸易有限公司、营口谦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口星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腾商贸有限公司、中山荣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鑫祺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0.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徐 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