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1财保260号
申请人**,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申请人浙江森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开发大道东段818号楼2幢1楼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67029911XF。
法定代表人徐春利,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森海建设有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27026.4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森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7026.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林 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汉卿
书 记 员 闵令洁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1财保260号
申请人**,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申请人浙江森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开发大道东段818号楼2幢1楼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67029911XF。
法定代表人徐春利,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森海建设有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27026.4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森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7026.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林 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汉卿
书 记 员 闵令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