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森海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森海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民初12910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芳,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宏,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森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区开发大道东段818号2幢1楼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67029911XF。
法定代表人:徐春利。
原告***与被告浙江森海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3元,减半收取416.50元,保全费433元,合计84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蒋德忠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胡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