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盛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3执恢46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中路南二条1号楼院二排,营业执照:110105010920928。
法定代表人陈方银,总经理。
被执行人:乐陵市凯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文昌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7372104168。
法定代表人王长伟,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陵市凯迪运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1)顺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0年5月9日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顺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中平
审 判 员 单立勋
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