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18740号
原告:北京宝利联合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延静里中街3号院9号楼3单元1001号。
法定代表人:徐春羊。
被告:北京金盛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三里5号楼2层208-210室。
法定代表人:陈方银。
原告北京宝利联合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盛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宝利联合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宝利联合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宝利联合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牟诚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周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