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盛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铜陵景佳护栏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盛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03民初230号之二
原告:安徽铜陵景佳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五路。
法定代表人:左旗,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金盛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三里5号楼2层208-210室。
法定代表人:陈方银,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铜陵景佳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金盛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2021年9月11日,安徽铜陵景佳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铜陵景佳护栏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铜陵景佳护栏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8元,减半收取2664元,保全费1862元,共计4526元,由安徽铜陵景佳护栏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飞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章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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