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盛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新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朝民初字第37853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航天新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长虹路翠柳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北京航天新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中路南二条1号楼院二排。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航天新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新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航天新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航天新业公司起诉称:2012年7月17日,航天新业公司与***公司签订了《超薄绝热保温板(STP板)采购合同》,由航天新业公司向***公司提供普天科创实业A厂房等2项项目超薄绝热保温板(STP板),暂估面积8900平米,每平米118.71元,合同履行后,航天新业公司共计送货8014.61平米,货款共计951414.35元,***公司仅于2012年8月16日向航天新业公司支付了第一笔货款320000万元,剩余款项均未支付,现由于航天新业公司提供的几块材料问题,业主方要求对航天新业公司扣款35000元,此外***公司退还了部分未使用的原材料,经过对账,***公司尚欠航天新业公司548562元未付,故航天新业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公司支付货款548562元。
***公司答辩并反诉称:确实与航天新业公司存在供货关系,经过双方对账的金额,***公司尚欠航天新业公司货款548562元未付,但是由于航天新业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公司产生二次安装和拆除的费用共计88152元,故反诉要求航天新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8152元。
航天新业公司针对反诉答辩称:不同意***公司的反诉请求,对于航天新业公司因提供原材料造成的损失,经过工程业主方确认金额为35000元,而且航天新业公司在要求支付货款的金额中已经扣除了经济损失35000元,故不同意再次支付***公司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7日,***公司作为甲方与航天新业公司作为乙方《普天科创实业A厂房等2项项目超薄绝热保温板(STP板)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为118.71元/平米,结算时以实际送货量为准,所送板型规格尺寸以现场实际测量为准;签订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款的30%,即316956元人民币,供货量达到5000平方米时,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款的25%,即264130元人民币,供货完毕,并按合同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经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款的25%,即264130元人民币;STP板安装完毕,经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进入结算程序,结算后1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结算款至结算总价的95%,5%质保金待6个月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在具备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后,乙方应先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并开具有效且符合要求的正规发票,甲方在收到正规发票后向乙方进行付款,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且不承担迟延付款责任;结算方式以实际到场并经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数量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到货数量计算方法,面积计算方法:异型板乙方免费加工,甲方承担损耗;质量保证期为超薄绝热保温板(STP板)铺装完毕验收合格之日起满6个月,质量保证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无常更换全新合格产品,并无偿承担返工、返修的义务,确系因产品质量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若乙方不及时更换、返修的,甲方有权要求第三方进行更换、返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等。
合同签订后,航天新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2012年7月24日、2012年8月11日、2012年8月31日分三次向***公司供应了STP板,双方确定供货面积为8014.61平方米,总的供货金额为951414.35元,***公司已经支付航天新业公司货款320000元,剩余货款未付。
庭审中,***公司针对其主张的经济损失88152元,向本庭出具了《北京市普天科创实业A厂房等2项目外墙保温及贴砖施工合同》及工程并更洽商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用以证明由于航天新业公司提供的保温板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拆除、二次安装及垃圾清运等费用,该费用已经由***公司支付给工程的施工方杭州求是实业有限公司。航天新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损失的金额确定为35000元,并提交了项目的总包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A厂房等2项项目经理部向其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由于你公司提供的外墙保温材料(STP超薄绝热保温板,生产单位:青岛科瑞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存在保温板真空层自行漏气、板面膨胀导致无法进行施工等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我司“普天实业AB厂房等2项工程”施工工期滞后,我公司决定从应付材料款中扣除货款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作为我司经济损失的赔偿金。”
上述事实,有《采购合同》、出货单、告知函、增值税发票、《北京市普天科创实业A厂房等2项目外墙保温及贴砖施工合同》、工程变更洽商记录、情况说明、结算申请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航天新业公司与***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现航天新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供应了相应货品,双方在庭审中确认了总的供货面积、总货款以及***公司已经支付了货款数额,故***公司应继续支付剩余货款。现争议的焦点为因航天新业公司提供的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公司的损失金额。航天新业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出具单位为项目的总包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A厂房等2项目经理部,说明写明扣款35000元的原因为“保温板真空层自行漏气、板面膨胀导致无法进行施工等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我司‘普天实业AB厂房等2项工程’施工期滞后”,***公司提交的工程变更洽商记录中载明的项目为二次安装费、拆除费、垃圾清运费共计88152元。因航天新业公司与总包方中国建筑一局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中国建筑一局不存在直接扣除航天新业公司合同款项的问题,而***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存在承包合同关系,航天新业公司的材料款应实际从中国建筑一局支付***公司的工程款扣除。但航天新业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并非与其合同相对方***公司达成的合意,***公司在庭审中表示也并未参与中建一局与航天新业公司就扣款问题的协议,故对于扣款金额不予认可,故本院对于***公司反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现航天新业公司的起诉请求已经扣除35000元,***公司不能重复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航天新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五十四万八千五百六十二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航天新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万三千一百五十二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五十七元,由北京航天新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四百一十五元(已交纳),由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四千六百四十二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二元,由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四百三十八元(已交纳),由北京航天新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五百六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杨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闫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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