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乐陵市凯迪运输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6-12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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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中路南二条1号楼院二排。
法定代表人**银,总经理。
被执行人乐陵市凯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文昌东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陵市凯迪运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机动车,但因未实际控制财产而无法立即执行。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顺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单立勋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