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矿建设勘察有限公司

湖北地矿建设勘察有限公司与广州华银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2民初4051号
原告:湖北地矿建设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卫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华,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先来,广东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华银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创意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陈军。
被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楚华,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丽鹏,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地矿建设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地矿公司)与广州华银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银公司)、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地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华、詹先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楚华、候丽鹏到庭参加诉讼。华银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地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华银公司立即清偿湖北地矿公司勘察工程款183100.6元以及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自2016年12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算至2019年3月13日,利息19774.86元,以后顺延);2.确认湖北地矿公司享有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4401162010B00645)项下所出让的国有土地【宗地编号为SDK-B-3】上的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3.准许拍卖或变卖建设在宗地编号为SDK-B-3的国有土地上的建设工程,湖北地矿公司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宗地编号为SDK-B-3的国有土地原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电子监管号为4401162010B00645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给华银公司使用。2016年11月1日,湖北地矿公司与华银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华银公司委托湖北地矿公司对其裸媒国际电商项目建设工程进行岩土地质工程勘察。该第四条之4.2.1约定:本工程勘察按照综合价格:118元/米计取费用,费用支付以监理公司、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方式支付。第六条之6.4约定: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万分之一逾期违约金。湖北地矿公司于2016年12月4日即已完成勘察并于同月12月12日作成勘察工程《工程结算单》,勘察工程款为183100.6元,但华银公司未相应支付该项工程款。虽经湖北地矿公司多次交涉,华银公司至今仍未支付上述工程款(华银公司现已人去楼空继续交涉不能)。通过网络查询得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粤71行终35号行政判决书收回了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4401162010B00645)项下所出让的国有土地【宗地编号为SDK-B-3】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建立在SDK-B-3宗地上的建设工程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所有。湖北地矿公司认为,湖北地矿公司与华银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有效,湖北地矿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华银公司应当依约对湖北地矿公司付款。华银公司逾期不履行付款义务构成对湖北地矿公司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是施工人的法定权利,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收回涉案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对湖北地矿公司承担建设工程优先权义务,湖北地矿公司有权依法变卖或拍卖案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湖北地矿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华银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辩称,一、我局不是《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签订主体,与该合同不存在任何关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我局不属于本案适格被告。二、民事起诉状已经确认华银公司为涉案勘查工程款及利息的支付主体,湖北地矿公司是基于我局无偿收回涉案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才向我局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但湖北地矿公司不符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即我局无需就涉案地块对湖北地矿公司承担任何义务。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湖北地矿公司无法通过该合同主张土地上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四、涉案地上建筑物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从法律上是不属于合法的、有价值的财产,不存在变现后优先受偿的可能。五、我局已依法将涉案土地认定为闲置土地,并已经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湖北地矿公司主张拍卖或变卖该地块上建设工程的诉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六、湖北地矿公司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已过六个月除斥期间,其诉请明显不成立。综上,湖北地矿公司的诉请不应予以支持,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湖北地矿公司于2005年7月13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岩土工程勘查、设计、咨询、监理,水文地质勘查,工程测量,工程钻探及凿井等。
2016年9月,华银公司(发包人)与湖北地矿公司(勘察人)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裸媒国际电商项目工程地质勘察任务,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玉岩路与隧北路交汇处;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2016年11月23日开工,2016年12月12日前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本工程勘察按照综合价格118元/米计取费用,费用支付以监理公司、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方式支付;本工程勘察费用预算暂定为152220元,合同生效,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报告以及等额有效的发票时发包人应一次性付清全部勘察费用;第6.4条约定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万分之一逾期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它条款。
湖北地矿公司提交的《裸媒国际电商项目工作量签认表》上列明了孔号、孔深、开孔日期、终孔日期、施工代表、监理签认等信息,并加盖有广州宏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元公司”)的项目组监理专用章,“监理签认”处有罗欣的签字,表格载明的最早开孔日期为2016年11月23日,最晚终孔日期为2016年12月4日,合计孔深为1551.7米。湖北地矿公司主张宏元公司系涉案工程的监理公司,罗欣是该公司的监理工程师,为此提交了华银公司与宏元公司间的裸媒国际电商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予以证明。宏元公司确认其为涉案裸媒国际电商项目工程基坑支护工程的监理公司,并认可罗欣是公司委派的现场监理员,具体负责现场监理事宜。宏元公司对《裸媒国际电商项目工作量签认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称涉案勘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湖北地矿公司实施的勘查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勘察要求及勘察质量。
湖北地矿公司称于2016年12月12日向华银公司移交了《地质勘察资料提交单》和《工程结算单》。前者显示移交资料包括裸媒国际电商项目勘察报告原件及电子光盘原件,“甲方代表”处有冷文博的签字。后者显示工程数量为1551.7米,单价为118元/米,合计183100.6元,但仅有湖北地矿公司的盖章及经办人欧阳华的签字。庭审中,湖北地矿公司称冷文博是华银公司的技术工程师。
另查明,2010年10月28日,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出让人)与华银公司(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4401162010B00645),约定将坐落于广州开发区开源大道以北、永和隧道口西南方,面积为19000平方米的宗地【编号为SDK-B-3】出让给华银公司使用。2016年12月2日,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作出穗国土规划闲认〔2016〕15号《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上述土地为闲置土地,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华银公司不服上述认定书,于2017年5月24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穗国土规划闲认〔2016〕15号《闲置土地认定书》。2017年10月24日,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作出(2017)粤7101行初191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华银公司的诉讼请求。华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粤71行终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银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8)粤行申119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华银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7年5月31日,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作出穗国土规划闲处〔2017〕5号-1《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依法无偿收回上述闲置土地使用权,单方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华银公司不服该决定书,于2019年1月2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穗国土规划闲处〔2017〕5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2019年4月29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9)粤7101行初21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华银公司的起诉。华银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9)粤71行终2719号。
再查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的位于广州市玉岩路与隧北路交汇处的地块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无偿收回的位于广州开发区开源大道以北、永和隧道口西南方的地块【编号为SDK-B-3】实为同一地块。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授权委托书、《裸媒国际电商项目工作量签认表》《地质勘察资料提交单》《工程结算单》、裸媒国际电商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合同、(2017)粤7101行初1915号《行政判决书》、(2018)粤71行终35号《行政判决书》、(2018)粤行申1196号《行政裁定书》、穗国土规划闲处〔2017〕5号-1《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2019)粤7101行初214号《行政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宏元公司陈述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华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在审核湖北地矿公司所提交证据的基础上对本案作出认定。
华银公司和湖北地矿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关于勘察费用及利息的问题。本案中,湖北地矿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华银公司提交了勘察报告及工程结算单,现无证据证明华银公司对此提出过异议,监理单位宏元公司在工程量签认表上加盖公章,并确认湖北地矿公司已经依约完成涉案勘查合同任务,故本院认定涉案工程地质勘察任务已经履行完毕,实际勘察工程量为1551.7米。依据合同约定,华银公司应当于2016年12月12日向湖北地矿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勘察费用,即183100.6元(1551.7米×118元/米)。华银公司未按期支付勘察费用已经构成违约,湖北地矿公司请求华银公司支付勘察费用183100.6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另,湖北地矿公司主张自2016年12月13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付利息,实为违约金,该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为实际施工人。本案中,华银公司与湖北地矿公司签订的是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湖北地矿公司作为勘察人无权对涉案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因此,湖北地矿公司请求确认其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权,并在工程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华银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地矿建设勘察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费用183100.6元及违约金(以183100.6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13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地矿建设勘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3元,由被告广州华银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波
人民陪审员  李瑞卿
人民陪审员  丁树祥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宝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