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矿建设勘察有限公司

湖北地矿建设勘察有限公司、湖北三江航天商业经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704民初2146号
原告:湖北地矿建设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784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喜,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三江航天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临空经济区银海龙城10号楼商铺二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胡佳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49号恒大御园4栋1-2层(1)商号。
法定代表人:贾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地矿建设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矿公司)与被告湖北三江航天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航天公司)、武汉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地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江航天公司、恒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地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江航天公司向地矿
公司支付工程款138395.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工程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贷款利率/365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4月13日为22588.33元,合计160984.23元);2.确认地矿公司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恒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江航天公司、恒大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8日,地矿公司与三江航天公司签署《鄂州恒大首府二期56#、61-63#楼超前钻地质勘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矿公司承包鄂州恒大首府二期56#、61-63#牛头山恒大首府项目。地矿公司需按照三江航天公司的勘察要求进行钻孔施工,并提供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等工作成果。2018年10月9日,地矿公司与三江航天公司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地矿公司承包的案涉工程施工进度达到目标进度,则三江航天公司向地矿公司支付赶工奖。上述合同签订后,地矿公司依约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2018年10月24日,双方办理完毕工程结算,确认工程总造价为2103263.28元。截至起诉之日,三江航天公司尚拖欠工程款138395.9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价款的,承办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之规定,地矿
公司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此外,三江航天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恒大公司是其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规定,恒大公司在无法证明三江航天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时,应当对三江航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江航天公司、恒大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地矿公司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鄂州恒大首府二期56#、61-63#楼超前钻地质勘察工程施工合同》、《鄂州恒大首府二期56#、61-63#楼超前钻地质勘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拟证明:1.地矿公司承包三江航天公司位于湖北省鄂州××#××#楼超前钻初步勘察工程,双方存在合同关系;2.三江航天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延迟向地矿公司支付合同款项的,须从超过约定支付时间第31天起,以逾期付款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贷款利率/365向地矿公司偿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
证据二,工程结算汇总表、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地矿公司与三江航天公司确认工程总造价2103263.28元。
证据三,三张商票。拟证明三江航天公司通过三张商票,合计向地矿公司付款1964867.38元,拖欠工程款138395.90元。
证据四,国家信用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拟证明地矿公司起诉时,三江航天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恒大
公司是其唯一股东。
三江航天公司、恒大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举证,地矿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至四,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当庭陈述,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三江航天公司于2007年10月19日注册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恒大公司系该公司股东,持股100%。
2017年12月8日,三江航天公司(合同甲方)与地矿公司(合同乙方)签订《鄂州恒大首府二期56#、61-63#楼超前钻地质勘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地矿公司承包鄂州恒大首府二期56#、61-63#楼超前钻地质勘察工程;工程地点:鄂州市鄂城区司徒路洋澜湖牛头山恒大首府项目内;承包范围:鄂州恒大首府二期56#、61-63#楼超前钻地质勘察工程;工程内容:具体按甲方下的勘察任务书和甲方确认的钻孔平面布置图进行钻孔施工,提供柱状图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等正式成果文件,每批12份(其中正式报告12份)及光盘1张以及后续服务等工作内容;承包方式:乙方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合格、包通过审查、包出勘察报告、包税金等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本工程;合同暂定总价为1321152元;甲方在结算完毕后30天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5%,余款于项目全部完工(所有楼栋结构封顶)综合验收合格后30天内无息付清;甲
方应按时支付工程款,如不按时支付,且时间超过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后1个月(日历天30天),则从第31天起,以逾期付款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贷款利率/365向乙方偿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事宜予以约定。
2018年10月9日,三江航天公司(合同甲方)与地矿公司(合同乙方)又签订《鄂州恒大首府二期56#、61-63#楼超前钻地质勘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合同第一条约定,若乙方承接的《鄂州恒大首府二期56#、61-63#楼超前钻地质勘察工程》的施工进度达到甲方设定的目标进度,则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赶工奖,赶工奖金额暂定为132115元(此赶工奖为暂定,不构成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承诺,具体金额以甲乙双方核算后书面确认的金额为准)。
上述合同签订后,地矿公司依约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2018年10月24日,经双方结算,核定工程结算金额为2103263.28元。三江航天公司已付工程款1964867.38元,下欠工程款138395.90元未支付。地矿公司催要下欠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纠
纷所涉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故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前仍为有效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中,地矿公司与三江航天公司签订的《鄂州恒大首府二期56#、61-63#楼超前钻地质勘察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地矿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地质勘察工程施工,三江航天公司应按双方结算支付工程款。三江航天公司拖欠工程款未付系造成此次纠纷的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地矿公司要求三江航天公司支付工程款138395.9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三江航天公司要求每日按一年期定期贷款利率/365即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的利息为19218.07元,地矿公司该项诉请超过上述部分,不予支持;后期利息以未偿还款项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4月14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案涉工程不宜折价、拍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条件,故地矿公司要求确认其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审理中恒大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三江航天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根据上述
法律规定,恒大公司应对三江航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地矿公司要求恒大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三江航天公司、恒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湖北三江航天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湖北地矿建设勘察有限公司工程款138395.90元、利息19218.07元(算至2022年4月13日);后期利息以未偿还款项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4月14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武汉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湖北地矿建设勘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0元,由湖北三江航天商业经营有限公司、武汉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婷审判员梅良军审判员高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纪 姣 蓉 书 记 员 何 欢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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