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112民初3721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矿某戊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地矿某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地矿某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勘察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勘察费158748.63元及其利息(从2023年11月25日起至勘察费给付完毕之日止,以158748.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武汉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被告某甲公司书面辩称,1.原告诉请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勘察工程施工合同》,我方不予认可。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未达到合同约定及法定的解除条件;其次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八条第7款约定: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或中途退场的,乙方须按合同暂定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原告执意解除,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相应违约金。2.原告诉请支付勘察费158748.63元及利息支付方式,我方不予认可。案涉的勘察合同原告并未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双方并未办理结算,我方根据合同第六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的约定,已支付进度款80%,已完成付款责任,并无违约行为。其次第六条第二款约定:余款待合同约定楼栋基础工程施工后,甲方结算完毕后30天付款95%,余款于项目全部完工(楼栋封顶)综合验收和通风后无息支付。目前案涉的勘察地块并未开展施工建设,因此双方并未就剩下的工程量进行勘验,因此双方并没有工程款未付。3.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4日。某甲公司(甲方、发包人)与地矿某戊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武汉恒大常青花园7#地块勘察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武汉市学府北路与常青花园中路交汇处的武汉**花园**#地块勘察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合同工期:暂定开工日期为2019年4月15日,合同总工期为40个日历天。合同暂定总价为:1179560元。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1.乙方工程勘察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付正式成果(包括:柱状图、岩土参数、彩色照片、规范规程、标准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成果文件)后10天内,甲方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作为工程进度款。2.余款待合同约定楼栋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后,若勘察成果与实际地质情况相符的(若甲方对正式成果有异议,甲方有权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某戊公司对已勘察地区进行抽查复勘,如复勘结果与正式成果一致,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复勘结果与正式成果不一致,则乙方承担复勘费用),甲方在结算完毕后30天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5%,余款于项目全部完工(所有楼栋结构封顶)综合验收合格后30天内无息付清。若勘察成果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符的按第八条违约责任执行。3.若工程分批开工,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可按勘察批次分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待所有工程全部完工后统一结算。4.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合同暂定总价3%的履约保证金或合同暂定总价5%的履约银行保函。履约银行保函在合同约定的保函解除时间之前失效的,乙方应在失效前15天内重新提交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函。乙方若到期不交纳保证金或者履约银行保函(或者保函到期拒绝重新提交保函)的,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合同总额5%作为履约保证金,如果款项少于合同总额5%,甲方有权在下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继续扣除,直至扣除合同金额的5%为止。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1)甲方委托任务时,必须向乙方明确技术要求和勘察阶段,按时提供已有技术资料(工程项目的坐标和标高资料等)。如所提供的资料不准确,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则由甲方承担。(2)每钻完一孔,在一天内负责组织验收,并在乙方填写的工程钻孔交验单上签署意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3)工程完工后,在7天内负责组织勘察验收。(4)施工过程中,若因现场情况需要改变钻探的技术要求及方法(需甲方确认)时,乙方需无条件配合,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勘察施工,其所支付的费用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5)甲方应提供本工程地下管网、管线及人防工程等资料。2.乙方责任:(1)安排具备相关证书的专业岩土工程技术人员按地质勘察任务书和设计要求进行现场踏勘,确定勘察措施、勘察工作量,编制工程预算。并在甲方提供布点图给乙方后3天内,乙方呈交勘察大纲给甲方审核确认。(2)勘察过程中,根据场地地形、地质条件和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和钻探,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或委托任务书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钻探,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3)乙方必须对所提交的报告的质量负责,报告中的文字及图表部分的具体要求须满足甲方设计需要。《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文字及图表部分的具体要求详甲方相关施工图纸。因乙方勘察报告质量问题未能充分反映地质状况,导致甲方在后续施工过程中产生损失的,由乙方负责。(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施工安全,注意安全文明施工,遵守安全守则。否则,因自身施工所引起的安全事故工伤责任及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的,由乙方承担。(5)无条件配合甲方进行基础持力层鉴定、处理基坑、边坡及地基技术问题,不另外收取任何费用。(6)如工程需要在当地备案的,乙方自行完成本工程项目所需在办理的诸如外地企业进入备案、招标备案、合同备案等一切手续并承担由此所需费用,甲方仅提供相应的资料盖章、提供项目立项资料等配合工作。且备案工作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在甲方具备备案条件且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否则,每延迟一天乙方须按1000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7)本工程所涉及的所有签证,乙方均应于签证事件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提出签证申请,逾期甲方不予确认。(8)乙方提交成果资料后,需无条件为甲方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和程序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勘察报告通过第三方审查、提供勘察报告技术问题咨询解答、基础验槽、桩基础试桩(含试桩地质取样判定)、基础施工过程遇到问题处理、基础竣工验收等),乙方需无条件参加需要乙方参与的工程验收并配合甲方在有关竣工等资料上盖章。(9)现场妨碍施工的障碍物由乙方自行处理。为搭设钻机而进行的场地平整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已考虑在综合单价中。(10)乙方需自行安装水表及电表,承担并缴纳水电费,或者其水电费由甲方代缴,其费用在每月工程款或结算款中扣除,乙方工作人员的住宿费用、交通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11)如甲方无法提供施工用水电接驳点的,由乙方自行解决,费用已含在本工程含税综合单价内。(12)前期施工乙方需要自行解决洗车、路面污染冲洗等问题。乙方需自行解决进场及施工前期可能出现的村民干扰。(13)现场施工时须有乙方施工管理人员在场负责勘探质量及施工安全方面的事宜。工程人员架构表中人员必须为具备相关证书的专业岩土工程技术人员。如乙方未能安排,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一切损失。(14)进场道路提供至规划红线边,红线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地表树木,由发包人清理或另行委托承包人清理。违约责任:1.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擅自移位勘察的,则乙方所完成的该工程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重新勘察,工期不予顺延。2.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1)提供虚假成果;(2)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下非因甲方原因造成勘察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3)施工过程中所提交中间成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并造成甲方损失的;则乙方所完成的工程款全部由乙方承担,已向乙方支付的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30%的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对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同时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整改直至勘察报告通过审查为止。3.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1)现场采集土样、岩样及水样不符合甲方要求;(2)提供勘察现场的原样照片不符合甲方要求;(3)本项目乙方工作人员资质、工作年限不符合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乙方须按合同暂定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对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4.如在后续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乙方提供的勘察成果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符的现象,乙方须按合同暂定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对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5.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按时进场工作,如逾期进场,每逾期一天,乙方须按合同暂定总价的万分之五每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三天或三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延期进场施工的违约责任。6.乙方如不能按时提供其勘察成果,每逾期一天,乙方须按合同暂定总价的万分之五每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三天或三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逾期提交成果的违约责任。7.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或中途退场的,乙方须按合同暂定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则甲方有权对不足部分予以追索。8.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勘察成果低劣,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或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乙方应负责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若乙方不予返工的或返工后依旧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不支付工程款,已支付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且乙方须按合同暂定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则甲方有权对不足部分予以追索。9.乙方提供的勘察报告必须由附件四《工程人员架构表》中的技术人员编制、审核及审定,其中审核人员必须具备中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拥有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证,审定人员必须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如勘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审定人员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乙方应按照上述要求重新编制直至符合甲方要求,因此导致延期提交勘察成果的,乙方应按照本条第6款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拒绝重新编制或重新编制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所完成的工程款由乙方承担,已向乙方支付的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30%的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对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10.现场土样、岩样及水样的取样、编号应符合甲方要求,并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密封、贮藏和运送,如因乙方取样、编号、密封、贮藏和运送不规范导致勘察成果不准确,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补充勘察,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导致延期提交勘察成果的,乙方应按照本条第6款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11.现场土样、岩样及水样在取样后48小时内必须送检,如乙方未及时送检造成试验结果不准确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重新勘察、重新送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导致延期提交勘察成果的,乙方应按照本条第6款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12.样品是由乙方外委实验室进行试验的,乙方向甲方提交实验报告时应同时提供该实验室的资质证书,如乙方未提供该实验室资质证书或提供的资质证书不符合国家及甲方要求的,视为乙方提交的实验报告不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重新外委符合要求的实验室进行试验,并重新提交实验报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导致延期提交勘察成果的,乙方应按照本条第6款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随时抽检试验过程,如甲方在抽检中发现试验过程不符合规范或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直至符合甲方要求,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30%的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对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13.甲方应按时支付工程款,如不按时支付,且时间超过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后1个月(日历天30天),则从第31天起,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同期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向乙方偿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14.乙方需按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完成本工程,现场钻机及乙方工程技术人员数量需满足工期要求,如因现场施工进度的需要,须增补钻机或工程技术人员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增补,经三次以上的催促仍无增补,导致甲方的工程进度滞后的,乙方须按合同暂定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则甲方有权对不足部分予以追索。同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场施工,乙方应无条件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按通用条款25.20款的规定在应付乙方的款项中转扣。15.因乙方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土建总包方或其他专业分包方需进行修改或修复工作等额外增加工程量的,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应付乙方的款项中转扣。16.若本工程存在交叉施工的,乙方须与其他单位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影响其他工程进度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此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所有损失,该部分费用及损失甲方有权在应付乙方的款项中转扣。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9年10月29日,地矿某戊公司向某甲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金额为602658.6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10月30日,地矿某戊公司向某甲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金额为35386.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1月16日,地矿某戊公司向某甲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金额为38893.1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某甲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地矿某戊公司转账602658.64元、于2020年1月20日向地矿某戊公司转账38893.12元。某甲公司共计向地矿某戊公司付款641551.76元。
2023年11月10日,地矿某戊公司向某甲公司邮寄《关于武汉恒大常青花园7#地块勘察工程勘察费催款函》一份,载明:“某丙公司委托本公司承担武汉恒大常青花园7#地块勘察任务,本公司于2019年8月出具了勘察报告,累计完成产值为793743.14元。但截至今天,某丙公司仅向本公司合计支付634994.51元,尚有158748.63元进度款未付。某丁公司于收到本函之日立即向本公司支付158748.63元进度款,该款项请汇入本公司账户。”该邮件遭拒收。
2023年11月16日,地矿某戊公司向某甲公司邮寄《关于武汉恒大常青花园7#地块勘察工程施工合同解除通知函》一份,载明:“某丙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了《武汉恒大常青花园7#地块勘察工程施工合同》,委托本公司承接武汉恒大常青花园7#地块勘察任务。本公司于2019年8月出具了勘察报告,完成了前述勘察任务,累计完成产值为793743.14元。但截至今天,贵司仅向本公司合计支付634994.51元,尚有158748.63元进度款未付。本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向某丙公司发出《武汉恒大常青花园7#地块勘察费催款函》,某丙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拒收该催款函,但无任何反馈。因此,本公司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前述《勘察工程施工合同》。某丙公司应于收到本函之日立即向本公司支付应付未付勘察费158748.63元。”该邮件遭拒收。
另查明,2019年6月,地矿某戊公司出具《武汉常青花园·恒大御峰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份。
截至目前武汉恒大常青花园7#地块并未施工。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武汉恒大常青花园7#地块勘察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
关于地矿某戊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某甲公司支付剩余合同价款的问题。某甲公司主张合同约定剩余20%款项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但该付款条件未成就系因某甲公司未能按时对案涉地块进行开发建设所致,该原因明显不可归责于地矿某戊公司。即在某甲公司不当行为导致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情形下,可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故地矿某戊公司有权向某甲公司主张剩余合同价款,但地矿某戊公司诉请的金额计算有误,本院依法支持某甲公司向地矿某戊公司支付勘察费152191.38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地矿某戊公司是否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的问题。某甲公司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地矿某戊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地矿某戊公司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故对地矿某戊公司主张解除双方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地矿某戊公司主张的利息,因地矿某戊公司主张其邮寄《关于武汉恒大常青花园7#地块勘察工程施工合同解除通知函》并未实际送达成功,未产生合同解除之效力。故本院酌情支持某甲公司向地矿某戊公司支付利息(以152191.38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5月14日签订的《武汉恒大常青花园7#地块勘察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武汉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勘察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费152191.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2191.38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日起按照一年期LPR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勘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武汉某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