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博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柯雅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6民终48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博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四道桥黑猪河与场北公路处。
法定代表人:姜瑞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福寿,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翠杰,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柯雅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源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孙曰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作庆,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天圣橡胶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莱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柳玉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作庆,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政,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乔,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博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柯雅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雅尼公司)、烟台天圣橡胶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公司)、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613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博瑞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柯雅尼公司、天圣公司、荣康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我公司未授权车培成代表公司进行涉案工程的工程款结算,一审中的授权委托书上的印章及签名均是伪造的,且车培成签订最终结算协议的时间早于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一审认定车培成的结算是我公司与柯雅尼公司、天圣公司的整体工程结算错误。
柯雅尼公司辩称,我方认为与博瑞公司结算完毕,并且已经将所有的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请求驳回博瑞公司的上诉请求。
天圣公司辩称,答辩理由同柯雅尼公司,柯雅尼公司与天圣公司是紧密关系,也分不清工程款是柯雅尼公司支付的还是天圣公司支付的。
荣康公司辩称,荣康公司并非实际施工人,双方并没有签订承包合同,博瑞公司也没有向荣康公司交付劳动成果,所以荣康公司对博瑞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博瑞公司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柯雅尼公司、天圣公司、荣康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1140000元;2、柯雅尼公司、天圣公司、荣康公司连带支付工程保修金160000元;3、柯雅尼公司、天圣公司、荣康公司连带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251370元,并承担至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4、诉讼费由柯雅尼公司、天圣公司、荣康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7月1日天圣公司与荣康公司(原名称为烟台开发区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天圣公司将朱雀山森林公园游步道网络及节点景观建设工程发包给荣康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要捷村南道路扩建工程、森林公园休闲步道工程、森林公园登山步道工程。
博瑞公司系涉案朱雀山工程的石材供应方。2013年6月18日,柯雅尼公司与博瑞公司签订《朱雀山道路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涉案合同),约定博瑞公司承包柯雅尼公司所发朱雀山景观道路工程设计图纸中喇叭山中、西路段景观道路施工的全部工作内容(不含仿竹栏杆部分)。
2014年8月30日博瑞公司与烟台开发区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朱雀山森林公园游步道工程项目部签订《施工合同》(以下称另案合同),约定博瑞公司承包烟台开发区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朱雀山森林公园游步道工程项目部所发朱雀山景观道路工程设计图纸中老雕山东路段景观道路施工的全部工作内容(不含仿竹栏部分)。
2014年9月博瑞公司分别与车培成、宋修平签订《施工合同》各一份,将喇叭山中路段(涉案合同部分工程)及老雕山东路段(另案合同全部工程)所有基础及石材铺装发包给车培成施工;将喇叭山西路段所有基础及石材铺装(涉案合同内部分工程)发包给宋修平施工。
2014年至2015年期间,天圣公司向博瑞公司支付朱雀山工程款300000元。2015年2月14日,博瑞公司与车培成、宋修平分别签订《朱雀山道路工程结算单》,确认车培成、宋修平施工工程总款数额,其中确认车培成工程款总款428470元博瑞公司已付清。
2016年1月14日,天圣公司(甲方)、博瑞公司(乙方)、柳玉屏(丙方)签订《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承建烟台市莱山区朱雀山旅游度假区登山步道喇叭山中、西路(涉案合同工程)、老雕山东路(另案合同工程),合同总额约2250000元,以丙方名下位于幸福大厦B座18层09号、19层09号两处房产抵顶工程款1108712元。落款乙方处有姜瑞云签名,未加盖博瑞公司印章。
2017年12月29日,车培成代表博瑞公司、孙孝平代表柯雅尼公司,双方经过现场测量后共同签字确认了包含涉案合同工程及另案合同工程在内的工程量单。
2018年1月30日,博瑞公司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书委托人:天津博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委托人:车培成(身份证号:)刘宝忠(身份证号:)天津博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现全权委托车培成、刘宝忠二人前往贵公司(烟台天圣橡胶坝集团有限公司)办理朱雀山旅游度假区登山步道喇叭山中、西路、老雕山东路工程结算事宜,具体委托时限为自委托书签订起至2018年2月8日止。望得到贵公司工作人员配合。特此委托”。落款“委托人:(签章)”处加盖博瑞公司印章,落款“委托人法人:(签字)”处有姜瑞云签名,落款日期为2018年1月30日。
2018年1月30日,车培成(乙方)与天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柳玉屏(甲方)签订《抵房协议》,载明:“根据天津博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月30日的委托,甲方将芝罘区幸福中路62-2-1808号64.46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抵顶烟台天圣橡胶坝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天津博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具体条款如下:一、甲方将芝罘区幸福中路62-2-1808号64.46平方米房屋一套,建筑面积64.46平方米,计人民币715680元整;二、甲方保证该房屋无抵押无纠纷,如该房屋有抵押有纠纷给乙方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全负责;三、甲方负责过户办理手续,另签房屋买卖合同;四、乙方保证该房屋过户后冲减烟台天圣橡胶坝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天津博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无纠纷,如有纠纷给甲方造成一切经济损失乙方全负责;五、剩余款项另签还款协议。”
2018年1月31日,车培成作为博瑞公司(丁方)的委托人与天圣公司(甲方)、烟台开发区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朱雀山森林公园游步道工程项目部(乙方)、柯雅尼公司(丙方)签订《最终结算协议》。该协议落款丁方处有车培成签字捺印,未加盖博瑞公司印章。协议载明:根据天津博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月30日的委托,丙方与丁方对工程发生的问题确认如下:1、丁方所从事的朱雀山森林公园游步道工程项目质量存在部分问题,经烟台华美园林有限公司、孙孔良2家返修过;2、根据2014年8月30日,乙方与丁方签订的合同六-(4)结算依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验收报告,丁方都不能提供;3、根据2014年8月30日乙方与丁方签订的合同(即另案合同)-十-2-(4);4、根据2013年6月18日丙方与丁方签订的合同(即涉案合同)六-2-(4);5、丁方提出2016年1月14日丁方与甲方签订房屋抵顶工程协议,将甲方幸福大厦B座18层09号、19层09号2套房子抵给丁方,丁方不要该2套房子要求解除合同;6、因丁方无法提供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验收报告,所以无法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工程总造价。鉴于以上问题,将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四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1、再付给丁方朱雀山森林公园游步道工程款1200000元工程款全清;2、丁方2016年1月14日与甲方签订房屋抵顶工程协议作废,丁方将幸福大厦B座18层09号、19层09号2套房子退回;3、丁方不再追究甲方、乙方、丙方三方一切经济责任;4、工程款1200000元由甲方付清;5、工程造价不委托中介机构审核。
2018年2月1日,车培成出具“今收到幸福大厦1808房钥匙3把”收条。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018年2月6日,车培成向天圣公司出具收条、证明各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烟台天圣橡胶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天津博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共折合人民币1200000元整,天津博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款项全清。”证明载明:“天津博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8月30日与烟台开发区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朱雀山森林公园游步道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6月18日与烟台柯雅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款项全清,其1200000元工程款,由烟台天圣橡胶坝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支付。”
当事人对委托书的真实性存在争议:柯雅尼公司、天圣公司主张,博瑞公司姜瑞云到天圣公司办公室要求将涉案工程款支付给车培成,天圣公司会计陈淑丽要求提供委托书,姜瑞云办好委托书后通过微信发送照片给陈淑丽,天圣公司和车培成结算时还没有收到博瑞公司邮寄的委托书,后车培成持从天津邮寄到烟台的未拆封的顺丰快递袋到天圣公司,当场拆开后将袋中委托书原件提供给了天圣公司。天圣公司提供委托书、粘贴有快递单的顺丰快递袋,证明上述主张及天圣公司代柯雅尼公司向车培成付款是合理的。
顺丰快递单显示打印时间为2018年2月3日,收件人为刘宝忠,收件地址为芝罘区南大街3号南大街购物城。
天圣公司另提供监理公司出具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孙孔良签字的《朱雀山森林公园喇叭山中、西路段、老雕山东路段景观道路工程返修》、烟台华美园林有限公司出具的《朱雀山登山步道各路段2017年度9月份已维修完工程量》、柯雅尼公司出具的维修造价单,证明实际施工人车培成施工的工程有质量问题,因车培成不维修经孙孔良和烟台华美园林有限公司维修。
博瑞公司质证称,对委托书有异议,未委托授权给车培成,车培成代表博瑞公司所签订的结算文件是无效的,委托书中加盖印章及姜瑞云签名系伪造并申请鉴定真伪;对快递袋真实性无异议,不能证明委托书是该快递袋中邮寄物品,快递单上打印时间2018年2月3日为寄出日期,车培成签订最终结算协议不可能持有委托书;对上述其他证据均不认可,称为完成涉案铺装工程需要搬运和机械配合,车培成是铺装队的负责人,只完成了铺装工作,搬运和机械是博瑞公司组织其他班组干的,车培成不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博瑞公司未收到有关工程维修的书面通知,不能证明出现质量问题系博瑞公司施工原因所致。
根据博瑞公司申请,本案启动鉴定程序对委托书中加盖博瑞公司印章真实性及是否姜瑞云本人签名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博瑞公司提供了其于2018年1月16日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中加盖其印章作为检材,柯雅尼公司、天圣公司、荣康公司均不认可,均要求以公安部门备案印章作为检材进行比对;一审法院释明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以涉案博瑞公司与柯雅尼公司所签合同中加盖博瑞公司印章作为检材进行比对,博瑞公司主张合同中加盖博瑞公司印章已于2016年11月左右丢失。因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无法确认无争议检材进行比对,故决定终止鉴定程序。
为查明委托书的出具情况,一审法院对案外人车培成进行了调查并传唤其到庭作证。
车培成陈述称:其通过侯继承承包了涉案铺路的活,侯继承介绍其借用石材供应方博瑞公司资质来干活,所以博瑞公司分别与柯雅尼公司、烟台开发区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朱雀山森林公园游步道工程项目部签订两份合同,其又与博瑞公司签订合同,涉案合同中喇叭山西路一小部分工程系由宋修平施工,喇叭山中路部分均由其施工,博瑞公司作为石材供应方将石材供应到山底,其为完成铺装进行石材搬运并配备机械,施工之初博瑞公司为了扒一层皮找一部分人替其倒运了一小部分路段的石材。车培成提供了其留存保管的博瑞公司与柯雅尼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原件一份及博瑞公司与烟台开发区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朱雀山森林公园游步道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另案合同原件一份。
车培成另陈述称:博瑞公司2015年2月14日向其出具并付款的《朱雀山道路工程结算单》,仅是截止到2015年初的工程量,其后续施工至2016年;其施工完后为要钱拉工人上访到天圣公司,天圣公司会计陈淑丽让和姜瑞云要钱,姜瑞云说让天圣公司和其算账,天圣公司陈淑丽就说要委托书不然不同意与其结算,姜瑞云就打个电话和对方说弄个委托书来;2018年1月30日其与天圣公司、柯雅尼公司等协商确定涉案合同及另案合同工程款一共还欠付120万,当天签订协议用房抵顶71万,第二天签订《最终结算协议》;过了几天姜瑞云让其去找一个人拿委托书,其女儿根据电话找到一个男的,拿回来一个顺丰快递,其带着快递袋到天圣公司陈淑丽办公室,当场拆开后将委托书留给陈淑丽,委托书中的刘宝忠其不认识;结算款120万,用房抵顶71万,已经收取抵顶房屋钥匙,剩余49万给了一部分钱也有一部分烟酒海参,结清就把原来打的收款收据收回来,最后出具了收到120万元的收条。
柯雅尼公司、天圣公司、荣康公司对车培成以上陈述内容均无异议。博瑞公司对车培成陈述内容均不认可,主张车培成仅是铺装队的负责人,为完成铺装而配合的搬运、机械均是博瑞公司组织其他班组施工的;涉案合同结算应依照合同清单的单价作依据,单价中包含措施费、机械费、人工费还有辅材费,车培成与柯雅尼公司、天圣公司、荣康公司结算时只是结算了铺装的人工费、辅材费,整体工程的搬运费、辅材费没有结算,所以车培成与柯雅尼公司、天圣公司、荣康公司之间的结算方式、结算标准不符合结算的程序和标准,有恶意串通嫌疑,车培成结算价款给博瑞公司造成了损失,应是无效结算。
一审法院致电顺丰快递客服95338查询上述顺丰快递单的发出地、发件人等信息,人工客服答复因签收时间超过3个月电脑系统自动删除而无法查询。博瑞公司认可刘宝忠系姜瑞云朋友并提供刘宝忠移动电话号码(与顺丰快递单中显示的收件人移动电话前三位及后四位均一致),一审法院电话联系刘宝忠到庭接受调查,其未到庭,电话中一审法院询问其与姜瑞云关系、其是否于2018年2月收到一顺丰快递并转交给车培成、博瑞公司是否委托其与车培成对朱雀山工程进行结算,其答复称确与姜瑞云系朋友关系,但其他事宜因时间太久均记不清楚了。
博瑞公司提供其根据车培成于2017年12月29日签字确认的工程量单制作的工程结算单,证明博瑞公司已提交包含涉案合同及另案合同工程的结算报告,报告中载明了铺装、搬运、其他措施费及合同外增项修路费等价款合计236万余元。柯雅尼公司、天圣公司、荣康公司对该结算单均不认可。
博瑞公司另提供张丹丹及阎文健各自出具的《证明》复印件、技术交底资料,证明天圣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投资人、管理人及付款人,荣康公司是中标单位、总包方。柯雅尼公司、天圣公司质证称,对证明有异议,证人应出庭作证,但主张涉案工程系由荣康公司总包后转包给柯雅尼公司,柯雅尼公司与博瑞公司签订涉案合同。荣康公司对上述证据有异议,称证明有瑕疵,系伪造,张丹丹不是荣康公司员工,其未向博瑞公司提供技术交底资料,博瑞未向其交付施工成果;荣康公司不是唯一总包方,荣康公司承包工程中不包含涉案工程。
一审法院认为,车培成作为博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柯雅尼公司、天圣公司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并领取工程款的事实清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车培成作为博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结算收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天圣公司提供了其保存的加盖博瑞公司印章并有博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委托书,证明车培成系受博瑞公司委托进行工程款结算事宜。博瑞公司虽对委托书有异议,但因其印章未在公安部门备案,其又主张与柯雅尼公司签订涉案合同中所加盖印章已丢失,故无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无争议检材进行比对鉴定,一审法院调查确认车培成取得并提供委托书的事实经过亦无不合理之处,故博瑞公司主张委托书中加盖印章非其印章,不予采信。博瑞公司主张委托书中姜瑞云签字非本人所签,一审法院认为,在委托书中已加盖博瑞公司印章的前提下,天圣公司和柯雅尼公司无审查姜瑞云签字是否本人所签的义务,且涉案合同中大部分工程均由车培成实际施工,故天圣公司和柯雅尼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车培成具有委托代理权限。虽天圣公司、柯雅尼公司与车培成签订最终结算协议的时间早于收到委托书的时间,但车培成签订最终结算协议并收取工程款的行为,均发生在委托书载明的委托期限内,故车培成从事上述行为均系合法有效委托代理行为,应对博瑞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博瑞公司主张车培成与柯雅尼公司、天圣公司、荣康公司之间恶意串通结算工程款数额低、结算应为无效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综上,天圣公司与柯雅尼公司已将涉案合同工程款结算支付完毕,博瑞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天津博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81元,由天津博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博瑞公司明确其诉讼请求要求柯雅尼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承担合同约定的付款责任;天圣公司作为工程总包方,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柯雅尼公司和天圣公司借用荣康公司的建筑资质,荣康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审中天圣公司提供博瑞公司出具的委托书,用以证明车培成作为博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并收取工程款。博瑞公司对委托书提出异议,一审对委托书中的博瑞公司印章进行鉴定,但博瑞公司称公司印章未在公安部门备案,与柯雅尼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司印章丢失,致使无法鉴定。博瑞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加盖有公司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博瑞公司称委托书中的印章和签字是伪造的,但其即不提供鉴定检材,也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一审认定车培成从事的是博瑞公司的委托代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天圣公司向博瑞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博瑞公司予以认可,此后博瑞公司与柯雅尼公司、天圣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并领取工程款,柯雅尼公司和天圣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博瑞公司要求柯雅尼公司和天圣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应支持。
荣康公司不是本案工程中的合同主体,博瑞公司要求荣康公司对本案博瑞公司施工的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62元,由天津博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于 慧
审判员 王家国
审判员 衣振国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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