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烟台金泰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91民初924号
原告:烟台金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危晴,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金泰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烟台金泰石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金泰石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金泰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烟台金泰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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