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天圣橡胶坝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13民初270号
原告:山东基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魁玉路****号东。
法定代表人:翟向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泰山路**号内****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烟台天圣橡胶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莱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烟台天圣橡胶坝集团有限公司会计,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作庆,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山东基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天圣橡胶坝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曲少雪
人民陪审员初善本
人民陪审员贺业猛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