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13民初270号
原告:山东基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魁玉路****号东。
法定代表人:翟向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泰山路**号内****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烟台天圣橡胶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莱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烟台天圣橡胶坝集团有限公司会计,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作庆,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山东基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天圣橡胶坝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曲少雪
人民陪审员初善本
人民陪审员贺业猛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