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博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54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博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四道桥黑猪河与杨北公路处(天津华闽国际石材市场有限公司A区30户)。
法定代表人:姜瑞云,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内****。
法定代表人:张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政,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祖一,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烟台天圣橡胶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莱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柳玉屏,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天津博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康公司)、烟台天圣橡胶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6民终5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博瑞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涉案工程均由车培成施工缺乏证据证明。博瑞公司分别与车培成、宋修平签订《施工合同》,车培成仅施工了案涉工程的铺装部分,机械部分和搬运部分等均由博瑞公司施工。二、天圣公司提供的2018年1月30日的委托书上的印章及签名均是伪造的,车培成的代理结算行为非法无效,不能推翻博瑞公司与天圣公司已经履行的《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的效力。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申请再审。
荣康公司提交意见称,博瑞公司与荣康公司并未签订承包合同,双方没有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博瑞公司没有依照合同向荣康公司交付劳动成果或提交结算资料,荣康公司也从没有博瑞公司支付过任何款项,荣康公司对博瑞公司没有付款义务。博瑞公司可以起诉荣康公司,但是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向真实的发包人请求合同项下的付款,荣康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圣公司提交的《委托书》有博瑞公司的签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姜瑞云的签名,博瑞公司主张《委托书》中加盖的公司印章及签名均系伪造,但因其印章并未在公安部门备案,其又称与烟台柯雅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印章已经丢失,未能提供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鉴定检材,也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涉案工程是否均由车培成施工并不影响车培成代理博瑞公司进行结算的效力,原审法院认定车培成签订的最终结算协议对博瑞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并无不当。综上,博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博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司晓伟
审判员  李加付
审判员  刘成良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解明雪
书记员史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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