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国铭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民初1685号
原告: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41号内1号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554271768。
法定代表人:张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笃鲲,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尚岩镇206国道南(兰陵县矿业循环经济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MA3CF12D7P。
法定代表人:杨洪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亮,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管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4元,由原告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丽
人民陪审员  赵宗尧
人民陪审员  丰丕再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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