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蒋忠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民初3680号
原告: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41号内1号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554271768。
法定代表人:张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政,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祖一,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忠岳,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原告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忠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栾海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吕芍慧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