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民初2334号
原告: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45号农行大厦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554271768。
法定代表人:张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政,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祖一,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在韶,山东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