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源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浦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5372号 原告:上海源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宝益路151号2幢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浦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01-13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源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源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