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4民初3771号
原告:靖边县通运彩砖厂,住址:靖边县南环路中石油加油站向南100米。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白海余,男,系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系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边县通运彩砖厂诉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靖边县通运彩砖厂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靖边县通运彩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边县通运彩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靖边县通运彩砖厂承担。
审判员 黄 勃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