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4民初1352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号办公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金远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群科新区金沙洲大厦7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金远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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