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4民初1352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号办公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金远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群科新区金沙洲大厦7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金远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