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
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男,194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花卉园。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
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
省淮北市濉溪县烈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21)渝01执652号,执行依据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民终586号民事判决书以下判决:1、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偿还借款本金1030万元及截至2017年
12月31日的利息867.8万元,合计1,897.8万元;2、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支付以欠付借款本金10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3、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就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向***清偿的该判决前项确定的债务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贵任;4、受理费143,750元,由***负担10,062元,由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133,688元。
执行中查明,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以(2022)赣0402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向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1646692.7元及逾期利息770191.17元共12416883.87元,即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有应收工程款12416883.87元。本院在首次执行中裁定冻结并提取该款,**期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4年4月29日止。但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并未向本院支付任何款项。本案在首次执行中轮候**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黑E0××**、黑EJ××**、黑E8××**的汽车三辆,该三辆车未能实际控制;以(2021)渝01执652号案件以1500万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应得的案款,**期自2021年5月8日起至2024年5月7日止。因各方当事人于2021年4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款项100万元.因本案于2021年5月7日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执100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执执行通知书,要求扣划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应收案款100万元,故该款支付至该法院指定专户,本院在向被执行人收取执行费77700元(已上缴财政)后,本案首次执行的(2021)渝01执652号案件终结执行。
另查明,首次执行中下列法院冻结了***在本案的案款合计12,780,754.62元:
1、本案于2021年3月19日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执恢100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执执行通知书,冻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应收案款6,850,000元;
2、本案于2021年3月25日收到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4执154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及协执执行通知书,扣留及提取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应收案款2,507,200元;
3、本案于2021年3月25日收到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4执137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及协执执行通知书,扣留及提取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应收案款1,995,262.87元;
4、本案于2021年5月19日收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8执保656号执行裁定书及协执执行通知书,冻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应收案款659,582.75元;
5、本案于2021年5月19日收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8执保724号委托执行裁定函及协执执行通知书,暂停支付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应收案款768,709元。
本次恢复执行后,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本案债务、申报当前财产。各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既未履行债务又未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依法限制***及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并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向本院申报,截止2023年4月4日本案债权金额为2000万元等,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案补充缴纳了执行费9,700元(以2000万元为基数计算,应收执行费87,400元,首次执行中已收取77,700元,故本次补交9,700元)。
执行中查明,江西省九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以(2022)赣04民终1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上诉,即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有应收工程款12,416,883.87元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扣划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向本院支付冻结的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欠款11,646,692.7元及逾期利息770,191.17元合计12,416,883.87元。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反馈,770,191.17元利息已向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欠款本金11,646,692.7元未支付,本院为首轮冻结,该司对本院的扣划无异议,但该司称相关银行账户被其他法院冻结,正在协调其主管部门筹集资金,暂无条件履行划款义务。
恢复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扣划***银行存款账户69760.37元(30279.20、39481.17)、扣划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银行存款548.56元(465、83.56),扣款合计70308.93元,此款提存,待收到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划款后一并进行案款分配。冻结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3400××××0323_1账号。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处置财产、法院未穷尽执行措施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解除对其银行存款账户的**。该异议已移送审查。
执行中查明,2023年6月20日,***于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2023年6月29日,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向本案支付案款1,134,307.30元,该款提存待分配。
本院认为,通过本次恢复执行,扣划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70,308.93元,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支付义务1,134,307.30元,案款收入合计1,144,555.86元予以提存,待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审查有生效结束以及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划款义务后一并进行案款分配。本次恢复执行收取执行费9700元,两次执行累计收取执行费87,40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暂缓对涉案财产的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渝01执恢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 泰
书 记 员 邹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