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02执1640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泰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卧里屯市建二公司2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卧里屯市建二公司5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大庆泰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因已执行大部分款项,剩余款项给予被执行人一段时间筹集资金,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602执16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