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91执异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大庆庆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府小区8-4-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5月16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6月13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
被执行人:大庆庆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府小区8-4-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卧里屯建二公司5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庆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大庆庆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大庆庆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称:请求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账号为23×××28账户的冻结。事实与理由,我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1)黑0691执1485号执行裁定书,法院在网上冻结我公司账号为23×××28账户,该账户是我单位为保障农民工资发放而单独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款账户,该账户全称是大庆庆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因此请法院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2020年11月4日,本院作出(2019)黑0691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大庆庆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3,411,109元及利息;二、被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235,170.92元范围内对**、***承担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大庆庆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黑06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生效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
2021年6月7日,本院作出(2021)黑0691执148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大庆庆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3×××2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
另查,2020年7月17日,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庆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共管协议,约定大庆庆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须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支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二矿、四矿管线更换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的收支。2020年7月24日,大庆庆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支行开立名称为大庆庆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为23×××28。
现大庆庆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并提供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共管协议、中国建设银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申请书(均为复印件)各一份,证实上述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本案中,大庆庆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在中国建设银行大庆油田支行开立账号为23×××28账户,并注明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账户具有支付相关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性质。故异议人大庆庆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主张成立,其提出的异议请求可以排除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大庆庆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大庆油田支行23×××28账户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