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81执恢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708811694700599,住所地曲阜市建设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2306007213705467,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区卧里屯大街52巷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曲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
银行0861××××08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1808.0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