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81执恢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708811694700599,住所地曲阜市建设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2306007213705467,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区卧里屯大街52巷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曲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 银行0861××××08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1808.0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