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0602执恢156号
河南宏宇建筑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申请执行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河南宏宇建筑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与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黑0602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于2022年4月29日恢复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39577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2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