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02民初1214号
原告:***,男,195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卧里屯市建二公司5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原告***与被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