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03执494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卧里屯市建二公司52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600721370546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本院在执行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已被另案查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