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0603执391号
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主动缴纳30489.00元(本金30000.00元,执行费489.0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上述执行款在扣除执行费489.00元,后依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3民初16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