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321执保784号
申请人:***,男,1964年8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禾***落保护也**提牧道桥建设项目中的到期债权176020元予以扣留。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布尔津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禾***落保护也**提牧道桥建设项目中的到期债权176020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400.1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 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