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民初2882号
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438862957,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铁西鄂托克西街与中央路交汇处亿利城E座。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鄂尔多斯市**区建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5528291596,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天骄北路安厦写字楼14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鄂尔多斯市横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1169782707,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伊化南路2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
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鄂尔多斯市**区建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横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冬 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