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横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鄂尔多斯市**区建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民初2884号 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438862957,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铁西鄂托克西街与中央路交汇处亿利城E座。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鄂尔多斯市**区建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5528291596,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天骄北路安厦写字楼14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鄂尔多斯市横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1169782707,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伊化南路2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 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鄂尔多斯市**区建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横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冬 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