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横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横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02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横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1169782707,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南路2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执行人:贺定国,男,195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横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贺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贺定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贺定国向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横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2020)内0602民初63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1.贺定国偿还鄂尔多斯市横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贺定国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并负担执行费7444元;于2021年7月26日将被执行人贺定国的财产等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横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对被执行人贺定国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贺定国无可供执行财产、亦未能向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横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0602民初6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审判员  *** 审判员  于 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