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横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横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建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02执3092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横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南路2号街坊,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刘建成,男,汉族,1972年10月17日生,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奇*****,男,汉族,1961年01月10日出生,现住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横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建成、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55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0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3月31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建成的工程款一处;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奇*****所有的房产一处。 经对被执行人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履行本金1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1738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0602民初5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 晓 强 审判员 阿日古娜 审判员 于  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执行员 代  庆 书记员 卫 建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