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8民初134号之一
原告:阜城县盛杰筑路工程队,住所地阜城县蒋坊乡侯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子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城县华宇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古城镇郝家庙村武千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阜城县信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府前路南育才街东人大门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阜城县盛杰筑路工程队与被告阜城县华宇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阜城县信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阜城县盛杰筑路工程队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城县盛杰筑路工程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城县盛杰筑路工程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4元,减半收取计2257元,由原告阜城县盛杰筑路工程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