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厚德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江城建材加工厂与甘肃厚德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23民初1785号
原告兰州江城建材加工厂,住所地:榆中县。
经营者:***,系该厂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8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现住榆中县,该厂员工。委托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撤诉、反诉,签收法律文书,缴退诉讼费等特别授权。
被告:甘肃厚德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街道九州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江城建材加工厂与被告甘肃厚德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兰州江城建材加工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兰州江城建材加工厂撤诉处理。
原告兰州江城建材加工厂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9元(已按减半收取),退还一半即504.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