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金开来物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民初1337号
原告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金开来物流有限公司、清镇市人民政府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916.37元,减半收取计131458.19元,由原告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晓珊 审 判 员 邹爱玲 审 判 员 邓禹雨
法官助理 覃桢榕 书 记 员 陈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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