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紫云自治县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5执3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紫云自治县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张艳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富,系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奇,系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法定代表人:粟顺友,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罗快喜,男,1972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紫云自治县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快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425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该案被执行人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快喜应向申请执行人紫云自治县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533547元。因被执行人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快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1年5月14日,紫云自治县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快喜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受理立案后移交执行局并由吴灿办理本案,案件申请执行费17735元,案件受理费924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快喜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紫云自治县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1533547元,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7735元,案件受理费9249元。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快喜未反馈财产状况。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快喜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保险情况,查询结果如下:
(一)本院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罗快喜名下有存款5068.72元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可供执行。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快喜的证券、保险、保险、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委托四川省广安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罗快喜户籍进行线下调查,收到反馈被执行人罗快喜在该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本院依法委托花溪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登记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收到反馈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四川省广安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罗快喜户籍地查询其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罗快喜有农村自建房,权证号:湘(2021)新邵县不动产权第0070957号,该房为农村自建房,依法不能处置。
五、本院依法委托四川省广安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快喜的公积金情况,到反馈被执行人罗快喜公积金登记信息。
六、执行员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在执行攻坚中打一场“人民战争”工作要求的通知》的要求,向申请人紫云自治县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告知相应权利征询其意见,其表示无意见。
七、2021年11月10日,执行员与申请执行人紫云自治县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电话约谈,其表示提供不出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八、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快喜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紫云自治县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掌握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533547元,经本院立案执行,执行到位5068.72元,未执行到位1528478.28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快喜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紫云自治县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灿
审判员 林    健
审判员 杨  延  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安天添(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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