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方县教育科技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21执异4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大方县教育科技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书院街。
负责人胡荣华。
委托代理人何生普,该单位职工。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执行人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江路创业中心206-12室。
法定代表人粟顺发,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方县教育科技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3月18日,异议人大方县教育科技局对本院(2022)黔0521执7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大方县教育科技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大方县教育科技局称,***与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方县教育科技局作为第二被告,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7日冻结大方县教育科技局在中国工商银行大方县支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3860939.30元,执行文件为(2022)黔0521执745号。因大方县教育科技局未欠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不应作为附带被执行人。同时大方县教育科技局被冻结账户属于特殊性质的账户,其资金全部为教师养老保险、临聘人员养老保险、代扣代缴个税等资金,其具有专属性,特提出异议,请求:一、裁定中止执行大方县人民法院(2022)黔0521执745号案件的执行措施。二、暂缓将已冻结的资金给付申请人***,以免造成异议人损失无法追加。三、解封异议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及理由:
一、被冻结账户资金构成情况
2019年4月10日大方县教育科技局在中国工商银行大方县支行开设了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户名为:大方县教育科技局,账号为:2406××××1258,该账户为全县教育系统公共账户,用于全县教育系统各单位人员类资金结算。截止到2022年3月7日余额为5824538.67元,其构成主要是全县教师养老保险、临聘人员养老保险、代扣代缴个税、寄宿制学校收取的学生早晚餐生活费及未结转特岗教师的养老保险费等。涉及全县近20万学生、10356个教师(在职8154人,退休教师2202人)、5000多临聘人员。账户上的资金属于代收代缴养老保险等资金,属于民生资金,不是财政拨付的教育经费,如账户余额被强制执行扣划,全县学生生活无法保障,全县教育瘫痪,必将导致全县教学秩序混乱及重大社会稳定事件发生。
二、关于该案涉及项目工程情况
大方县2013-2015寄宿制攻坚教师周转宿舍、学生宿舍建设项目(九标段)包含大方县核桃乡、达溪镇、瓢井镇、兴隆乡、八堡乡5个乡镇教师宿舍及学生宿舍项目。项目合同价:27627161.3元。施工单位: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2013年5月20日,计划竣工时间:2013年12月30日。
大方县2013-2015寄宿制攻坚教师周转宿舍、学生宿舍建设项目(九标段)合同包含项目中核桃乡、瓢井镇、兴隆乡、八堡乡4个乡镇均已完工但未进行竣工验收,达溪镇新店小学教师周转宿舍、达溪镇达溪中学教师周转宿舍、达溪镇坝子小学教师周转宿舍未完工。达溪镇坝子小学学生宿舍项目未实施。
合同约定:工程基础完工付款总价款的10%,主体工程完工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竣工验收支付到合同总价款的80%,项目竣工结算经审计后按审计结果支付至实际工程总价的95%,剩余5%质量保修金在质保期满后进行退还。
该工程至2013年5月20日签订合同以来8年多时间合同内达溪镇达溪中学教师周转房(合同价242.39万元)、达溪镇新店小学教师周转房(合同价32.19万元)、达溪镇坝子小学教师周转房(合同价196.98万元)3个项目仍未完工,达溪镇坝子小学学生宿舍(合同价237.61万元)取消实施。但是,在此情况下,迫于民工讨薪、材料供应商讨要材料款等压力,大方县教育科技局实际支付工程款项2130.02756万元,占合同总价款77.1%,扣除取消建设的达溪镇坝子小学学生宿舍(合同价237.61万元)后支付占比为84.35%。按合同约定,大方县教育科技局并不欠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作为第二被告不应作为执行对象。附支付会计流水于后。
综上所述,大方县教育科技局是案外人,大方县人民法院将大方县教育科技局财产予以执行,明显不妥。特依《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异议人大方县教育科技局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标段)支付情况,旨证明从2013年11月起至2021年12月,大方县教育科技局共计支付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项21300275.60元,大方县教育科技局按合同约定并不欠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2.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账号:2406××××1258。大方县教育科技局关于基本账户结余资金构成情况的说明。旨证明被冻结账户为特殊性质的账户。
本院查明,***诉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方县教育科技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黔0521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价款3708329.00元,并支付从2021年9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3708329.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大方县教育科技局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方县教育科技局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文书,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大方到教育科技局在中国工商银行2406××××12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60939.3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2022年3月18日,大方县教育科技局以该账户为全县教育系统公共账户,用于全县教育系统各单位资金结算,涉及全县近20万学生、10356个教师、5000多临聘人员。账户上的资金属于代收代缴养老保险等资金,属于民生资金且其已不欠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解除被冻结的账号,中止(2022)黔0521执745号案件的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大方县教育科技局作为教育主管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应积极履行,因其未在期限内履行,且其账户为基本账户,并非专项账户,本院冻结其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供的对账单流水不能证明该存款存在法定不能冻结、扣划的情形,其要求解除冻结存款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方县教育科技局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黄家银
审 判 员 刘 平
审 判 员 张 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彭显智
书 记 员 黄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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