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恒发天福建材有限公司、河北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11执669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恒发天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南降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673217183U。

法定代表人:李梅兰,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方大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22021116。

法定代表人:贾力,董事长。

被执行人:远辰校,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恒发天福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远辰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施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