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执复359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赵芝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海通,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方大科技园4-416/div>
法定代表人:贾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唐山和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唐山市路**兴泰里**楼底商**iv>
法定代表人:毕雪松,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投公司)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2019)冀02执异130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中院查明,河北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铭公司)与唐山和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唐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唐仲裁字第010号裁决书是本案的执行依据,该案裁决:一、和众公司返还建铭公司工程保证金200万元;二、和众公司给付建铭公司补偿款59881038元。建铭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立案后,对和众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和众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2017年6月15日,执行机构作出(2017)冀02执11736号执行裁定,裁定:“预查封和众公司所有的,位于唐山市曹妃甸区建筑工程,建筑总面积58706.9平方米,查封期为三年。”同日执行机构向曹妃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送达了(2017)冀02执1173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项目现场张贴了查封公告。2018年1月15日,执行机构作出(2017)冀02执11736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和众公司所有的,位于唐山市曹妃甸区建筑工程所坐落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唐海国用(2013)第0210030193号、02100301**)。查封期为三年。”执行机构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冀02执恢1417号执行裁定,裁定:“评估、拍卖和众公司所有的,位于曹妃甸区路西侧的荣源国贸**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8706.9平方米)及被执行人荣源公司所有的曹妃甸区路西侧(唐海国用(2013)第0210030193号、0210030194号)的土地使用权。”即对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一并评估、拍卖。此后,执行机构委托唐山中惠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惠评估公司)对拟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委托唐山神舟惠泽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舟惠泽评估公司)对拟拍卖的建筑工程和土地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机构于2018年8月30日分别出具了唐中惠【2018】(估)字第032号、唐神舟【2018】(估)字第051号评估报告。2019年8月23日,执行机构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了拍卖公告。异议人对上述执行行为和评估报告均不服,提出执行异议,并向本院提交了涉案土地的他项权证,主张其于本院查封前异议人对唐山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妃甸分公司(以下简称荣源曹妃甸分公司)名下涉案土地办理了抵押他项权。
另查明,本院在受理乔福利与唐山曹妃甸区首重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重设备公司)、唐山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源房地产公司)、胡献忠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19)冀02执异916号]查明,“2016年6月1日,本院作出(2015)唐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判令唐山曹妃甸区首重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重设备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油田支行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相应利息,李福清、宋艳萍、张学丽、胡献忠、谭继三、李玉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油田支行对荣源曹妃甸分公司名下的抵押物即唐海县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及唐海国用(2013)第0210030193号、0210030194号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就该判决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17)冀02执3787号。2017年7月25日,本院作出(2017)冀02执37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恢复执行的案号为(2017)冀02执恢1417号。2017年8月22日,本院作出(2017)冀02执异字584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乔福利为申请执行人。2017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17)冀02执恢14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和众公司所有的位于唐山市曹妃甸区路西侧(唐海国用[2013]第0210030193、0210030194)的土地使用权。”2018年2月11日,本院向中惠评估公司及神舟惠泽评估公司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鉴定机构对上述房产及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估。2018年8月30日,中惠评估公司作出唐中惠[2018](估)字第032号土地估价报告,对荣源曹妃甸分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曹妃甸区路西侧(唐海国用[2013]第0210030193、0210030194)的土地使用权于2018年2月11日的价值评估为:3641.22万元和1419.38万元;神舟惠泽评估公司亦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唐神舟[2018](估)字第05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对位于唐山市曹妃甸区建筑工程及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于评估时点为2018年2月11日估价为11093.49万元。2018年9月29日,执行机构于2018年9月29日经人民法院报向各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上述评估报告。2019年8月23日,本院向淘宝司法网络平台发布了竞买须知。本院已经生效的(2018)冀0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认定,本院查封的在建工程,系和众公司与荣源曹妃甸分公司基于合作关系,在本院查封的荣源曹妃甸分公司名下的土地上开发的建设项目形成的在建工程,属于荣源曹妃甸分公司与和众公司的共同财产。故(2017)冀02执恢1417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位于唐山市曹妃甸区建筑工程属于和众公司所有,表述错误,应予纠正。”
再查明,建铭公司与乔福利于2017年11月28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因荣源房地产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曹妃甸区路西侧(唐海国用[2013]第0210030193、0210030194)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他项权登记,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且乔福利对位于唐山市曹妃甸区建筑工程查封在先,建铭公司同意乔福利对上述土地及房产整体拍卖。”
唐山中院认为,涉案土地及在建工程具有不可分割性,建铭公司与另案对涉案在建工程有处置权的权利人乔福利达成一致,同意在乔福利申请执行荣源曹妃甸分公司一案中评估、拍卖涉案房产及土地,故本院于该案中评估拍卖土地及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对该土地虽进行了抵押,但未进行查封,依法不具有处置权,异议人的权利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就拍卖案款向执行机构提出执行分配申请。异议人请求撤销查封及拍卖执行行为的异议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异议人请求按照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异议请求,无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异议人融投担保公司异议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融投公司的异议请求。
融投公司申请复议称:1、复议申请人并非(2017)冀02执11786号和(2017)冀02执11786号之二执行查封裁定书的被执行人,复议申请人属于本案的案外人。2、在2017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建铭公司查封荣源国贸项目之前,复议申请人就已经对两块土地及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系抵押权人。建铭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是(2017)唐仲裁字第010号仲裁文书,但该仲裁文书的被申请人是和众公司。另,唐山中院所查封的土地和在建工程登记在荣源曹妃甸分公司名下,属于查封错误,该查封同时损害了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3、目前淘宝网上拍卖上述土地和在建工程所依据的是【2018】(估)字第032号、唐神舟【2018】(估)字第051号评估报告,其有效期是一年,已于2019年8月30日失效。综上,请求撤销唐山中院(2019)冀02执异1306号裁定、(2017)冀02执11786号和(2017)冀02执11786号之二执行查封裁定书及协执;恢复复议申请人在执行异议中案外人的身份;撤销中惠评估公司、神舟惠泽评估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的评估报告唐仲惠【2018】(估)字第032号、唐神舟【2018】(估)字第051号评估报告和唐山中院在淘宝网上的拍卖公告。
本院对唐山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执行机构查封案涉不动产的合法性问题,虽然所查封的土地和在建工程登记在荣源曹妃甸分公司名下,但在荣源曹妃甸分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2018)冀0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原执行机构查封的在建工程,系和众公司与荣源曹妃甸分公司基于合作关系,在荣源曹妃甸分公司名下的土地上开发的建设项目形成的在建工程,属于荣源曹妃甸分公司与和众公司的共同财产,并驳回了荣源曹妃甸分公司排除执行的请求。因此复议申请人的该理由不能成立。第二,关于复议申请人的诉讼地位的问题。复议申请人认为其应当属于案外人,所提异议应当按照案外人执异的程序予以审查,并赋予异议之诉的权利。但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案外人应指对执行行为指向的标的物拥有所有权,从而要求排除执行的权利人,而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不动产的抵押权人,主要是认为执行机构执行案涉不动产的执行行为侵害到其抵押权的实现,属于利害关系人的范畴,原审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赋予其执行复议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第三,关于评估报告的效力问题。中惠评估公司作出唐中惠[2018](估)字第032号土地估价报告及唐神舟[2018](估)字第05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均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有效期一年。执行机构于2019年8月23日启动拍卖程序,向淘宝司法网络平台发布了竞买须知,未超过有效期,该复议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执异130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 亢
审判员 张宏图
审判员 崔宪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