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恒发天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南降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673217183U。
法定代表人:李梅兰。
被执行人:河北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4-4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22021116。
法定代表人:贾力。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恒发天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111执恢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国华